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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市场正在发生变化,未来银行将不得随意出售保险产品。《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小范围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市场准入、操作规则、评价指标、市场退出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以佣金为基础销售保险产品的银行将被设定一个门槛,并采用一个评分系统。失败的银行将被拒绝。
银行保险仍有许多违规行为
在保险产品的销售过程中,银行渠道占有重要地位,甚至占到保险销售额的一半。近年来,虽然保险业已经转型为回归保险,监管部门也对批发支付、中短期业务进行了限制,但仍有30%以上的个人保险费收入来自银行保险渠道,这表明了这一渠道的重要性。然而,银行保险业务中的违规行为仍然存在。近日,北京商报记者实地走访了八家银行,发现一些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与现行规定相悖。
记者发现,大多数银行通过银行保险渠道销售的产品涉及1-3家保险公司,但一家地方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涉及4家保险公司。这违反了现行规定和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银行在同一财年内不得与三家以上保险公司合作的要求。此外,在记者走访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中,没有明显的保险提示和寄售保险产品清单的宣传。
从银行工作人员向记者推荐的保险产品来看,银行网点会准备一个保底产品,主要是大病保险。一家银行网点的工作人员说,它只卖老年人的大病保险,但没有年轻人的产品。然而,据了解,年龄越大,大病保险越贵,甚至保费也接近保险金额。
在走访过程中,记者还发现,银行渠道中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水平差异很大,一些与网点相关的保险产品资料不完整。一些银行员工对保底产品了解不多,他们说网点只推销一种保底产品,而且只有一张传单,不方便顾客拿走,但他们可以拍照。
其他银行网点的保险产品已经升级更新,但产品的单页仍是旧材料,产品与宣传材料的不一致容易导致误导性宣传。
在网上银行渠道方面,记者发现,目前一些银行的手机银行会销售很多产品,如3年和5年的人寿保险、万能保险和年金保险等。然而,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可以在自己的在线平台上销售期限不到一年的保险产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表示,有关网上销售产品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以前的一些保险公司出现“双记录”。银行保险渠道需要录音录像系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然而,由于成本高、时间长,一些银行网点通过网上销售产品,规避了“双重记录”的限制。
新规定旨在引入一种评分系统
保险机构的季度风险评级已经成为行业惯例。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风险评级为丙类和丁类,则表明该公司风险较大。如今,银行保险渠道的评级和评分机制也进入了征求意见的过程。
根据《征求意见稿》,银监会根据业务质量、内控机制、人员管理、消费者保护等客观存在的信息,对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将其分为甲、乙、丙、丁四类。80分以上分为甲类,60-80分为乙类,40-60分为丙类,40分以下为丁类..
例如,评估业务质量涉及八个指标,包括代理保费增长的波动性、13个月保单续保率、风险保证和长期储蓄保险产品的比例、60岁以上客户的比例和综合退保率。此外,《征求意见稿》正式将保险采购的“双录”(录音录像)纳入监管范围,并进入评估评分机制。例如,如果所有业务都“双记录”,得5分;如果所有业务都“双记录”超过一年,得3分;如果所有业务都没有“双记录”,得0分。
据了解,评估评分机制每年至少实施一次。甲类商业银行可以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乙类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新的人寿保险产品,丙类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d类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评价标准有利于银行保险业务的规范化。在市场经济下,这个行业真的需要一个规则,应该鼓励做得好的机构。否则,将给予相应的处罚,以提高违规成本,进一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添加阈值并设置退出机制
早在2016年,中国保监会就发布了《银行业保险代理机构行政许可通知》,明确了相关准入制度,该征求意见稿也明确增加了银行保险渠道退出机制。
标题:银保乱象迭出 监管拟推打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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