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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9日电-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的《关于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证监发[2019]006号)显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大连分行”)违反了未经投资者许可不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产品风险评估方法、填写投资者风险容忍度问卷的法律规定,被大连证监局责令采取纠正性行政监管措施。
经调查,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存在以下问题:
1.未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产品风险评估方法,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二.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评估中,花园广场支行的基金销售人员未经投资者同意,代表投资者填写了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平安银行大连分行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及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注意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并向合适的基金投资者销售合适的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估方法和说明应当向基金投资者公开。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发出暂停相关业务的警告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督谈话、发出警告信、暂停履行职责、确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的人员等行政监督措施。
以下是最初的处罚:
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采取纠正性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19]006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经调查,贵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贵行未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产品风险评估方法,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二.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评估中,贵行花园广场支行的基金销售人员未经投资者同意,代表投资者填写了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行改正。贵行应认真整改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您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大连证监局
2019年3月15日
标题:平安银行大连两宗违规遭罚 销售基金代填风险问卷
地址:http://www.ictaa.cn/hlwxw/109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