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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法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促进

第三章投资保护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促进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已取得中国企业的股份、股权、产权股份或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投资新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全部或者部分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投资。

国家实施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创造稳定、透明、可预测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入境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入境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不低于国内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的特定领域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国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全文公布!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外商投资进行促进、保护和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保护和管理外商投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外商投资进行促进、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其工会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投资促进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

第十条制定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判断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与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和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经济特区,或者在部分地区试行外商投资政策和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特定的产业、领域和地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加强标准制定的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在华生产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促进和便利外商投资的政策和措施。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全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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