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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判决文件网公布了苗文贝与德邦证券劳动合同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苗文蓓要求德邦证券支付2016年未付的延期奖金和加班费,总计约13万元。二审法院驳回苗文蓓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案件已经结束。

2016年3月11日,苗文贝加入德邦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后一份的期限为2017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苗文蓓签署了《德邦证券与债券财务部创业奖金激励管理制度》,其中规定:“辞职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当年创业奖金和往年未发放的年度创业奖金(如有),经部门管理层一致同意后,可协商确定。”

员工因13万元奖金及加班费将德邦证券告上法庭 未获法院支持

2017年4月10日,苗文蓓提交了《辞职申请表》,声明预计最后一次录用日期为2017年5月9日,离职原因为个人职业发展。

2017年5月18日,苗文蓓签署了《辞职承诺书》,内容为:“因本人劳动合同的存在及劳动关系的解除而产生的任何性质的索赔,均已全部最终解决。我不再向贵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也没有其他未决事项。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关系解除)无争议。”。

员工因13万元奖金及加班费将德邦证券告上法庭 未获法院支持

同一天,阎文昭德邦公司办理了由阎文昭签署的《离职交接单》。最后一次雇佣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工资结算日期为5月18日。其中,“我声明”声明:“我郑重承诺,我已将任职期间的所有项目和工作相关档案移交给本部门或公司的档案馆,我愿意在离职后两年内配合德邦证券的档案归档和核实工作,没有其他应移交而未移交的档案。……”

员工因13万元奖金及加班费将德邦证券告上法庭 未获法院支持

2017年5月18日,苗文蓓辞职。

2018年4月26日,苗文北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2018年5月4日受理。

阎文昭认为德邦证券无故拖欠其奖金和加班费,并提出以下要求:1 .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支付的2016年度递延奖金38,037.3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的加班费92,637.93元。

2018年7月13日,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补偿金等事宜达成的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应视为有效。苗文蓓已明确知道“辞职人员不享受当年的事业奖金和上一年度未支付的年度事业奖金”,离职时也没有向德邦证券提出,这与一审法院确认的辞职交接表和辞职承诺书的内容可以相互印证,表明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就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第三,对于苗文北的第二项主张,德邦证券没有在苗文北提供的加班单据上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德邦证券否认其真实性,声称苗文北伪造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苗文北明确表示,苗文北提供的加班单据是照片,不是原件,苗文北提供的证据缺乏其他证据支持,是孤儿证明。因此,一审法院仅凭苗文北提供的上述证据难以认定苗文北有加班事实。因此,苗文北的所有主张都被驳回。

员工因13万元奖金及加班费将德邦证券告上法庭 未获法院支持

2018年7月13日,协会裁定不支持苗文蓓的仲裁请求。苗文蓓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上诉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变更判决,支持苗文蓓在一审中的全部主张。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并支持她的请求。

德邦公司不同意苗文贝的上诉,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期间,双方都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苗文蓓签署的《辞职承诺书》,“因本人劳动合同的存在和劳动关系的解除而产生的任何性质的索赔,均已全部并最终解决。我不再向贵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也没有其他未决事项。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关系解除等)无争议。)。由此可见,苗文贝在离开德邦公司时,他与德邦公司就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现在苗文贝要求德邦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和奖金,这是没有根据的,我院很难支持。综上所述,原审事实清楚,判决没有不当。因此,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题:员工因13万元奖金及加班费将德邦证券告上法庭 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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