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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共基金将带来更好的监管。明确公募基金销售业务的界限,将各类服务实体纳入监管范围;将采取措施加强公共基金销售,作为金融业务的特许准入管理,退出机制将对大多数基金销售机构造成压力。
2月22日晚,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据悉,此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销售适度、资本和交易安全的底线要求,推动公募基金销售机构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提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培育行业良性发展生态。
就具体内容而言,在换证制度方面,《征求意见稿》显示,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业务经营许可证》自发行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相关机构拟继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工商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续期申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准予延续的,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对于不展期的情况,《征求意见稿》指出,近一年非货币资金日均销售额低于10亿元的基金销售机构不予展期。同时,内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操作风险;累计亏损超过实收注册资本的70%,基金销售机构不能正常经营且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连续两年被暂停业务且未得到有效纠正的,也将无法继续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办法》草案还明确了一些可能导致基金销售许可证被吊销的情况。
标题:史上最严基金销售新规出台 第三方销售机构"压力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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