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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网2月21日电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七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公布施行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公布施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应遵守所在国(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协助所在国(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并在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东道国(地区)不允许执行本办法相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补充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所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综合风险管理体系,将反洗钱和恐怖融资要求纳入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全面覆盖所有产品和服务。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和关联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责任分工;

(2)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的内部控制措施;

(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评价机制;

(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

(五)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事件应急机制;

(六)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保密制度;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结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框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公布施行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负有最终责任。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实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并有权独立开展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保能够充分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力和资源,避免可能影响其职责的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部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岗位,配备足够的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职责,确保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的落实。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系统,遵循“了解客户”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和验证客户身份,了解客户以及建立和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在与客户存在业务关系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识别措施。

标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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