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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网1月24日报道,财政部网站今天公布了《关于继续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实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农产品用房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业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按照其他产品的比例和农产品交易场所的面积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全文如下:
关于继续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实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待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含自有和租赁,下同)的房地产和农产品专用土地暂免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业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按照其他产品的比例和农产品交易场所的面积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的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市场。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食用林产品和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食用农产品。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房地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不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和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时,应按照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房地产权属证书、含有原房产价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地产土地使用证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8年1月9日
标题:财政部:继续对农贸市场等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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