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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犯丹麦嘉士伯商标权的啤酒,嘉士伯公司起诉山东嘉士伯啤酒有限公司、张、山东金福龙啤酒有限公司、戴。

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此案,责令嘉士伯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嘉士伯”品牌名称,并变更和注册其企业名称。

“名称冲突”

丹麦嘉士伯诉不公平竞争

嘉士伯公司起诉称,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酿造集团之一,嘉士伯啤酒以其名义在世界上享有盛誉,并在第32类啤酒和其他商品中拥有许多与嘉士伯和嘉士伯相同的知名有效注册商标。

嘉士伯公司和金福龙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或销售侵犯嘉士伯公司商标权的啤酒。张作为嘉士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戴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啤酒。

此外,嘉士伯使用与知名商标嘉士伯相同的品牌名称,并在其宣传和销售中故意使用嘉士伯等缩写词和“纯欧洲口味”等其他术语,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名被告分别辩称,被指控的侵权商品不是嘉士伯公司和金福龙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嘉士伯公司的名称是经工商登记部门依法核准后注册的,在日常经营中不突出,应享有企业法人的名称权。

张只是企业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嘉士伯公司的民事责任不应任意渗透到自然人股东。在原告起诉之前,戴已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试验

涉案的七个商标中有六个被发现侵权

经审理,法院认定嘉士伯公司是嘉士伯、嘉士伯、涂等七个系列注册商标的独家所有人,涉案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关于商标侵权问题,石景山法院认为,侵权商标出现在经公证并在金福龙公司营业场所和戴某经营的淘宝店购买的啤酒产品上,侵权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多次出现“山东嘉士伯啤酒有限公司生产商”和“授权厂商:山东金福龙啤酒有限公司”字样。

“撞名”嘉士伯 企业被判赔百万

被诉侵权商标在构成要素、要素位置、排列组合、设计风格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与原告涉及的六个商标高度相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和误认。构成了原告所涉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混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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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士伯公司和金福龙公司共同实施了涉嫌侵权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嘉士伯公司独立实施了与参与宣传推广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均侵犯了本案中原告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判断

丹麦嘉士伯公司首先获得了超过100万英镑的奖金

关于不正当竞争,石景山法院认为嘉士伯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或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原告的知名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从事类似商品的生产经营,容易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并认为嘉士伯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该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明显具有依附原告商誉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主观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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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嘉士伯在其网站的“品牌文化”栏目中使用了“酿造一种在全球150多个国家流行的纯正欧洲口味”等宣传用语,明显指向原告嘉士伯公司及其“嘉士伯”品牌和商品,但与嘉士伯公司无关,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是一种误导性的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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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即使嘉士伯公司对其公司名称的使用进行规范,也会导致公众的困惑和误解,因此应改变其公司名称以制止不正当竞争。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嘉士伯公司未能证明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对方侵权的非法所得,因此应依法适用法律赔偿,并应综合考虑原告涉及的商标及其啤酒产品的知名度和品牌商业价值、被告的具体侵权性质、时间和后果、涉及的产品性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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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嘉士伯公司和金福龙公司被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侵权标志的啤酒产品,代某公司停止销售本案涉及的侵权产品,全力支持要求嘉士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973,709元,合理诉讼费用106,291元,共计108万元。

由于金福龙公司没有进行不正当竞争,金福龙公司被责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嘉士伯公司被责令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嘉士伯”品牌名称,并变更和注册其企业名称。

目前,双方都没有上诉。

标题:“撞名”嘉士伯 企业被判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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