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51字,读完约1分钟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了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并选择了京、津、沪、渝、沈、大、厦、广、深、成、Xi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和平台运作的总体思路,即国家制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试点地区组建联盟,联盟地区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集中采购的主体,探索跨地区、大批量的集中采购联盟。具体措施如下:
首先,以数量购买,以数量换价格。根据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药品总消耗量的60%-70%,估算总采购量,进行数量采购,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按照上述购买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其次,招募和挖掘的结合确保了它的使用。试点地区的公共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选定的药品,确保在1年内完成合同剂量。第三是保证质量和供应。要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货入围标准,建立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货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和监控体系。第四,保证支付,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品支付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与企业结算,以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严格查处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的问题。医疗保险基金在总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购买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以试行医疗保险直接结算。
标题:全国11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
地址:http://www.ictaa.cn/hlwxw/155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