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58字,读完约2分钟

1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表明浙商财产保险在监管函禁止受理新的非汽车保险业务期间,存在承保新业务的行为。

据保监会调查,浙商财险在原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23号)要求公司停止受理新的非汽车保险业务期间,通过批准一项议案,延长了保险期限,涉及357份保单,保费增加189.35万元,新增1674份保单,保费总额1462.4万元。

2017年9月,原中国保监会向浙商财产保险发出监管函,责令其增资,停止新的非汽车保险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原因是偿付能力不达标,综合风险评级为d级

为此,银监会表示,浙商财产保险在监管函禁止承保新的非汽车保险业务期间承保新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为此,浙商财险被罚款40万元,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16万元。

浙商财险因业务被禁期承保被罚56万元

事实上,浙商财产保险因违规开展新业务而被罚款已经不是第一次了。2018年6月,辽宁省保监局向浙商财产保险辽宁分公司发布处罚决定,称其“发布新政策,覆盖85项新的非汽车保险业务”。经调查,浙商财险辽宁分公司在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12月12日的经营期内,违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函[2017]23号关于禁止暂停受理新的非汽车保险业务(包括直接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规定》,新增非汽车保险业务85项。鉴于上述拒绝和阻挠监管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辽宁省保监局对浙商财产保险辽宁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12万元罚款。

标题:浙商财险因业务被禁期承保被罚56万元

地址:http://www.ictaa.cn/hlwxw/160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