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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6日电-昨天,中国证监会江苏省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称红叶期货有限公司在客户保证金用完时没有得到客户的明确同意,公司员工主动为客户垫付资金,并将收到的保证金用手划入客户的期货账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后来,为了偿还员工的预付款,鸿业期货有限公司从客户的期货账户中取出保证金,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江苏省证监局决定对鸿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客户应当在期货公司注册以自己名义开立的结算账户,用于获取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和客户应当通过注册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注册期货结算账户转移保证金和存款。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和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离,存入专用账户。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严禁用于会员交易结算以外的其他目的。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除下列可以转让的情况外,严禁挪作他用:(1)根据客户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二)为客户存入保证金并缴纳费用和税款;(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客户保证金和委托资产属于客户资产,归客户所有。客户资产应独立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进行管理。除客户自身债务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强制执行客户资产。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督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是全文:
【行政监督办法】关于向鸿业期货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的决定
鸿业期货有限公司:
经调查,客户保证金突破时,贵公司没有得到客户的明确同意,公司员工主动为客户垫付资金,并将收到的保证金手工存入客户的期货账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后来,为了偿还员工的预付款,公司从客户的期货账户中提取保证金,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我局决定对贵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措施。贵公司应以此为鉴,认真整改,建立和完善相关审批流程,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贵公司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对贵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江苏证监局
2018年10月25日
标题:弘业期货客户保证金穿仓员工垫资 多重违规证监处罚
地址:http://www.ictaa.cn/hlwxw/163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