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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简政减免税和负收入办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8〕150号)明确了一批减免税和负收入工作,要求落实增值税税率下调、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有序推进社会保险费转移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准备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表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措施,尽快简化管理、减税减负,更好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测的税收环境,为市场主体增添活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便利。
税收改革惠及每个纳税人
上述《通知》要求切实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
通知明确指出,建立全面、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前所未有的重大改革。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一次立法、两步实施”的安排,从2018年10月1日起,认真做好基本成本降低标准的完善和新税率表的应用工作,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综合分类税制。
例如,税务机关将稳步建设信息系统,密切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迅速组织开展税务系统内部以及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培训和咨询,以确保为实施新税法及时配置资源,有效落实各项配套措施,顺利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同时,要密切关注纳税人的需求,回应纳税人的关切,化解纳税人的疑虑,扎实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确保改革红利及时惠及每一个纳税人,确保改革成果为纳税人所享受,改革成果为纳税人所称道。
研究并适当降低社会保障率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在社会保障征缴机构改革实施之前,各地要保持现行征缴政策不变,严禁企业集中缴纳历史欠费。”
上述《通知》明确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进行部署。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坚持稳定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数据传输和系统对接工作。建立规范的部门间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优化社会保障费和非税收入支付服务资源配置,从纳税人需求出发,统一服务标准,整合纳税流程,简化支付数据提交,降低支付成本
《通知》特别强调,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不增加企业整体负担”的既定安排,负责征收社会保障费的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障费征收机构改革实施前,必须保持现行征收政策不变,不得自行组织开展历年欠费清查工作,必须坚决纠正和依法严肃处理不遵守命令、禁令和违规行为。同时,要认真分析计算,抓紧研究提出政策措施,适当降低社会保障率,确保企业整体负担不增加。
确保享受减税政策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减税措施,特别是今年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如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放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待遇的小微企业标准、允许单价在500万元以下的新购置设备和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等。 取消境外委托R&D费用附加扣除限制,为促进大众创业创新、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增强社会创造力创造良好环境。
根据有关政策,增值税改革将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制造业税率等。,原来的税率为17%,建筑业、运输业和其他税率为11%的行业将分别下调1个百分点。此外,期末退税工作将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截至8月份,只有两项政策,即增值税减免和退税,使税收减少了1745亿元。
此外,通知还明确指出,要牢固树立不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也是过度征税的观念,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及时提醒和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政策人人知晓和享受。要加强政策效果的跟踪分析,及时发现和改进执行中的薄弱环节,确保政策有效,不增加任何不利于经济运行的因素。
标题:税务总局:落实个税改革措施 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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