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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9月1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实施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房屋质量检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北京市新建房屋交付前将实行质量验收制度,已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新建房屋可交付业主验收。
据了解,与本市发布的《关于规范预售商品房交接前房屋检验的通知》相比,该房屋检验制度将房屋检验范围从预售商品房扩大到了新建房屋。本通知所称住宅是指住宅用房,包括商品房、动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自住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
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交付检验的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已经完成,分户验收合格。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已完成并合格,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已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房屋符合上述检验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检验前7天书面通知业主日期、地点及需携带的证件和文件;建设单位不得将缴纳相关税费或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业主检查的前提条件。
通知明确指出,在验收过程中,业主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房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如因故不能亲自参加检查,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其他组织办理。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对于检验时间,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同意,业主应在约定的检验时间内完成检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业主应在检验之日起7天内完成检验,并与建设单位书面确认检验结果。业主逾期未进行检验的,建设单位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透露,该文件已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年9月8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对此,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这样的政策很难实施,因为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而购房者处于弱势。在实际实施中,开发商基本上要求先缴纳税费,然后才能收取房款。新政策的出台表明了政府的重视。如果这项政策得到严格执行,它将有助于保护买家,也可以迫使开发商提高建筑质量,避免房屋收回纠纷。
标题:北京发布征求意见:新房拟实施交付前质量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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