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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公告,要求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扣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根据公告,如果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后未能扣除5000元费用,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投诉。
公告显示,近日有纳税人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支付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的成本扣除标准进行扣税。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使纳税人能够充分、及时地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事项发布了本公告。
公告指出,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纳税人今年10月1日(含)以后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应执行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严格按照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享受不打折扣的税费改革红利。
根据公告,如果扣缴义务人在办理2018年10月1日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收入申报时,错误选择“纳税月份”为“2018年9月”,导致不能享受5000元/月的抵扣,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根据公告,如果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后未能按照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扣除工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进行宣传和指导,尽快解决,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标题:税务总局:单位未按5000元起征点计税 纳税人可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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