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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官方微观信号,近年来,中国证监会不断推进并购市场化改革,积极支持国有控股、民营控股等各类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并购实现增长和发展。201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并购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明确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和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并购重组的支付方式。”为落实国务院部署,2014年6月,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用于购买资产或与其他公司合并。

证监会试点定向可转债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发展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并购支付工具,有利于增加M&A谈判的灵活性,为交易提供更加灵活的利益博弈机制,有效缓解上市公司现金压力和大股东股权稀释风险,丰富并购融资渠道。最近,结合市场情况,许多上市公司积极研究在并购中引入定向可转换债券,一些公司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积极推进定向可转换债券作为并购支付工具的试点,支持各类企业包括民营上市公司通过并购做强做大。

证监会试点定向可转债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发展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不断研究和顺应市场主体的需求,创造条件支持各类企业通过并购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优质发展。

标题:证监会试点定向可转债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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