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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升级”保护了消费者

网上购物账单被禁止,押金不能通过默认捆绑及时退还

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了在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过程中做出规定外,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同样重要。

禁止网上购物账单;默认情况下,可能不是搭售;押金应该及时归还...针对近两年来出现的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电子商务法》做出了专门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针对押金退还问题,《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法和程序,对押金退还设定不合理的条件,或未及时退还押金的,可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模式也在不断更新。电子商务法具体回应了许多地方的热点问题,进一步构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禁止草率行事

在网上购物之前,大多数消费者会参考对产品的评价,然后考虑是否购买。因此,许多商家会在评估时“作弊”,试图通过刷掉好评和删除不良评论来提高他们商店的信用水平。

“在传统交易中,双方可以直接面对面进行交易,消费者可以直接了解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和信息。但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通常通过远程(在线)手段签订交易合同,消费者获得的信息往往由商家等经营者提供。”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电子商务法“升级”对消费者保护力度

在这方面,《电子商务法》第17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交易或者捏造用户评价的方式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不得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法“升级”对消费者保护力度

张韬认为,关于误导和欺诈消费者的特别规定,如"刷账单"和"刷表扬",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交易或捏造用户评价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这有利于充分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虽然《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但这是从消费者的角度确立的一项权利。在电子商务中,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是运营商的基本义务,促使电子商务运营商在信息披露方面更加积极主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张韬说。

电子商务法“升级”对消费者保护力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注意到,除了罚款,电子商务法还对信用档案中记录的制裁措施进行了补充,并将恶意操纵评估平台和电子商务纳入“黑名单”,这使得他们在一个地方失去信任,在任何地方都受到限制。

《电子商务法》第86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是第一要务

20岁的浙江温州女孩赵在打点滴事故中丧生的风波还没有平息,“司机劫持乘客”的安全问题在滴滴再次出现。

9月7日,一名微博用户发帖称,她和另一名女乘客涉嫌在乘坐滴滴出行时被司机劫持,而联系滴滴客服、一键报警等方法并未获得实质性帮助。最后,在交通拥挤造成的低速情况下,司机在下车前受到跳车的威胁而被迫停车。对此事件,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经调查后报告称,涉案车辆未取得网络汽车运输牌照,驾驶员陆未取得网络汽车从业资格。

电子商务法“升级”对消费者保护力度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办公室副主任杨鹤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任何经营者在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时,都应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我国的每一项立法都是如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电子商务法“升级”对消费者保护力度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平台经营者资格审查义务,或者未履行保障消费者安全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稿中,电子商务平台在此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稿修改为“相应的补充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草案时,这一规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最终表决通过的法律被确定为“相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升级”对消费者保护力度

张韬分析说,当本条规定的交易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时,有两种情况涉及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资格审查义务的责任;消费者安全责任和保障义务。

标题:电子商务法“升级”对消费者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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