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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6日电据中国证监会网站6日消息,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并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数据地图:中国证监会。中新社记者章昊照片
据介绍,为切实增强股份回购制度在服务国有企业改革、深化金融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提出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立法程序的要求,修正案(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现行《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向公司职工奖励股份,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和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它还规定了公司的决策程序和股份回购处理。在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依法开展了相应的股份回购活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总的来说,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案件范围狭窄,决策程序不够简单,缺乏库藏股制度。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股份回购制度应有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为了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股份回购制度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和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了相对充分的法律依据,修正案草案对《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做了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股份回购的情形,包括员工持股计划中的情形、上市公司用于股权转换以配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权证的情形、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完善股份回购决策程序,简化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权转换权证、维护企业信用和股东权益而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第三,建立库藏股制度,明确因特定情况回购的公司股份可以以存货形式持有。
消息称,中国证监会将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修订草案,并按照立法程序加强相关工作,巩固资本市场基本法律制度。
标题:证监会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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