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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颁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申请人民调解是第一部为解决医疗纠纷增加新渠道的法律

据中国政府网站报道,李克强总理最近签署了国务院令,颁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生效。

《条例》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途径和程序,并对篡改伪造病历、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显然,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医疗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

此前,医疗纠纷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理,其公正性一再受到质疑;医疗纠纷的非诉讼处理不顺畅,经常出现“大做文章、小做文章、小做文章、不做文章、不赔偿”的现象。

因此,《条例》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途径和程序。《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可以由医患双方通过各种渠道解决,包括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医患双方选择通过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协商确定的赔偿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出现异常高或异常低的情况。对于分歧较大或要求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患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医生篡改伪造病历严重者吊销“执照”

记者注意到,与2002年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申请人民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新渠道首次被写入条例。申请人民调解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应当共同申请。

《条例》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和法律专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职(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对伪造病历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将被降职和开除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篡改伪造病历、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的,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但是,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

《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伪造、变造、隐匿、毁弃病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医生篡改伪造病历严重者吊销“执照”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开除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将未经技术评价和伦理审查合格的新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并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医生篡改伪造病历严重者吊销“执照”

鼓励患者参加医疗事故保险

《条例》还提出,国家应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支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事故保险。

为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条例》还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耐心解释和说明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有疑问的,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自查,并指定相关人员与患者或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医生篡改伪造病历严重者吊销“执照”

此外,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投诉受理制度,设立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并在医疗机构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以方便患者投诉或咨询。

标题:医生篡改伪造病历严重者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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