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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网站,根据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2018年7月30日,财政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将三种主要粮食作物种子生产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彩[2018]91号,以下简称《通知》),支持种业发展。
一、种子生产保险政策出台的背景
种子是粮食生产的基础,是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子生产。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将主要粮食作物种子生产保险纳入中央保费补贴目录”。《种子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种子生产保险的发展。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2018年4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亲临海南,亲自到南方养殖基地调研,特别指出“十几亿人吃饭,这是我国最大的国情。”良种在促进粮食生产中起着关键作用。我们必须下决心发展中国的种业,狠抓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此同时,我国种子生产保险的规模一直在扩大,但整体参与率仍然较低,赔付率较高,没有起到有效的防止种子生产的作用。有鉴于此,中央政府有必要出台种子生产保险支持政策,促进种子生产市场化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
二、出台种子生产保险政策的意义
中央政府给予具有较强正外部性的种子生产保险费补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对稳定种子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构建市场化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与普通大田作物不同,种子生产对自然条件和生产技术有更高的要求,面临更大的风险。开展种子生产保险,可以在受灾农民遭受损失时准确支付保险赔偿金,有针对性、准确、公平地解决再生产资金需求,避免传统财政补贴中可能存在的“吃大锅饭、摊辣椒面”问题,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
(二)有利于种子生产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目前,种子生产保险的简单赔付率超过100%,经办机构长期亏损,可持续性差。重要原因是种子生产保险规模小,难以发挥“大数定律”的作用。此外,高风险地区通常提前投保,存在一定的逆向选择风险。中央政府为种子生产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可以有效扩大种子生产保险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保险“大数定律”的作用,通过动态调整费率来缓解逆向选择的风险,从而促进种子生产保险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3)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共同作用。现有的种业扶持政策侧重于前端,主要通过补贴农民使用良种、支持地方政府建设种子生产基地和试验新品种等方式。,推广使用良种;种子生产保险费补贴政策的重点在后端。通过保险机构的市场机制,当种子生产农户和企业遭受灾害损失时,将给予一定的保险赔偿,帮助他们迅速恢复种子再生产。出台相关保费补贴政策,结合现有种业扶持政策,可以构建完整的种业生产支持链,发挥财政资金的共同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种子生产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
中央财政种子生产保险费补贴是农业保险费补贴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财政部《关于印发
(一)保险标的。列入中央政府保费补贴目录的种子生产,是指符合《种子法》规定,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或由当地农业部门备案的水稻、玉米和小麦的种子生产,包括种子繁殖和商品生产等生产环节。除一般自然灾害和病虫害外,保险责任还包括其他可能导致品质损失的风险,如无花期、自交结实等。
(二)补贴比例。为保持政策统一,补贴比例按照《办法》执行,即中央财政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西部地区补贴40%,东部地区补贴35%,新疆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国农业发展集团等中央单位补贴65%。
(3)保险金额。与普通大田作物相比,种子生产的生产成本一直处于较高水平,种子生产的农业保险技术也比较复杂。在初始阶段,为了有效避免道德风险,种子生产保险的保障水平是直接物化成本,暂不包括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在后期,随着试点经验的积累,研究可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部门间的协调。根据《农业保险条例》,我国的农业保险是按照“协调推进”的原则进行的,尤其是种子生产保险,在保险标的的确定、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责任的确定等诸多方面都具有很高的专业性。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为了帮助投保农民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机构应使用保险监管机构统一发布的示范条款。
(5)工作要求。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落实种业保险惠农政策。
标题:财政部:将继续积极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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