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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沈阳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要求将商品房限制面积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增加住宅用地和商品房供应,加强土地供应后的监管,落实商品房价格指导价,继续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整顿力度。
根据通知,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调控目标不可动摇,力度不放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房建[2018]4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8]33号),
一是扩大商品房限购面积
商品房限购面积已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具体限购政策继续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62号)。(负责部门:市规划国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二是增加住房用地和商品房供应
1.进一步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商品房反商品化周期,多渠道增加各地区住房用地供应,加快土地供应进度和时机。(负责部门:市规划国土局)
2.增加商品住宅市场的供给。对已通过预售价格指导并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申报预售许可证,不得分批或零延误入市时间;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所有房屋应在10日内一次性向社会出售,并将《房屋销售控制表》在房地产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严禁囤积房产、囤积房屋等违规行为。(负责部门:市房产局)
三是加强土地供应后监管
1.开工后重点关注土地供应的清查。因开发企业原因延误开工的,按2年未开工的开发企业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格的20%收取闲置土地费,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根据竣工申报制度,我们将加强施工进度管理,督促开发企业按合同要求按时开工、施工、竣工。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1年以上的开发企业不得在我市申办新土地。
(负责部门:市规划国土局、建设委员会)
四是实施商品住房价格指导
1.对于出售的商品房项目,严格执行我市现行的相关政策。分期出售的商品房项目,本期平均售价不得高于前期指导价;对于首次进入市场的商品房项目,平均售价不得高于周边同类可比项目的平均售价。如果周围没有同类可比项目,应按成本法进行验证。
2.建立房价与地价的联动机制。采取限定房价、竞争性地价或限定地价、竞争性建筑配置、竞争性房屋租赁、竞争性自持等方式。在计算商品房销售价格时,建筑设施、租赁住房、自住住房等开发建设费用不得计入销售部分的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
(负责部门:市规划国土局、房产局、建委和税务局)
5.继续加大力度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严格查处囤积居奇、投机倒把、逃避监管、签订阴阳合同、制造市场恐慌等违法行为。继续保持高压严查态势,对销售中恶意炒作、抬高房价的开发企业暂停网上签订预售商品房销售合同,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销售中存在价格欺诈的开发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市房产局等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随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并通过媒体曝光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负责部门:市房产局、发展改革委(价格)、工商局、执法局)
第六,加强舆论引导和预期管理
加强政策解读,定期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开账户等炒作手段渲染房价上涨、传播虚假信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稳定市场预期。(负责部门:市房产局)
标题:沈阳升级楼市调控政策:限购范围扩大至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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