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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能打赢官司吗? 不一定! 最近,西平县人民法院环城法庭审查了民间贷款纠纷案件,朱某拿着借条起诉丁某,要求丁某返还借款12万元和相应的利息,但他不能提供证据说明已经支付给丁某12万元的事实,最终法院还是原告朱 朱某以丁某写的借条为证据,向西平县人民法院起诉丁某,丁某于年3月19日,在资金周内划拨给其借款120000元发行借条,利息月收入1分,期限半年。 借款到期后,原告朱某一再催促,被告丁某因各种理由拒绝还债。 对于原告朱某的起诉,被告丁某向原告朱某发行了借条,但原告朱某没有向被告丁某付钱,因此原告朱某主张要求偿还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西平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在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贷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达成货币借用的协议,出借人实际支付借款为有效条件。 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放了借条,但由于原告不向被告提供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但无效。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对合同签订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由于这方面证据不足,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法院不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企划:南山原标题:阅览《【事件解释法】持有12万元借阅证起诉索金被驳回》原文 。
标题:热门:【以案释法】手持12万元借条 起诉索款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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