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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要a企业类住宅的登记全权者 年11月16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住宅租赁合同,合同约定a企业将住宅租赁给b企业,租赁期限为年11月16日至年6月31日。 被告c向b企业租房子 b企业于年12月31日与a企业解除租赁合同 合同解除后,a企业告诉c,要继续经营,需要与a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但c占有住宅,没有与a企业签订租赁合同。 a企业向本院申诉,要求判决c赔偿去年1月1日至去年11月12日期间的占有损失。 c辩称,c和b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0日。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c是与b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与a企业没有任何法律关系,a企业的主体不合适,被要求依法驳回a企业对c的诉讼。 在审判中明确a企业是房屋的全权者 年11月16日,a企业(承租人)与b企业(承租人)签订了住宅租赁合同。 a企业约定将住宅有偿租赁给b企业采用商业经营,b企业租赁后可以依法自主开展商业经营活动,租赁期限为年11月16日至年6月30日。 年1月5日,b企业(承租人)与被告c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房屋租赁给c,租金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0日,租金按年缴纳。 年3月27日,b企业要求a企业解除租赁合同,与a企业协商,1、《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到年12月31日,约定从年1月1日开始解除。 2 .合同解除前,b企业经营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全部由b企业全部或承担。 合同解除后,a企业有权向二级承租人收取租金,收到的租金归a企业所有。 后a企业通知c,与b企业的租赁合同已解除,要求与a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或支付离家占有的费用。 a企业说,c去年1月1日以后也占有房子,去年11月12日移动,期间不向b企业支付租金,也不向a企业支付租金。 本院认为a把房子租给b,b把房子租给c。 c与b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到年12月30日,但b企业于年1月1日解除了与a企业的租赁合同。 租赁人基于承租人租赁权的存在,因此承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消失后,承租人和副承租人的租赁关系也消失。 b企业和a企业的租赁合同关系从年1月1日开始终止,副租户和b企业的租赁合同关系也从年1月1日开始终止。 a企业告知c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缴纳未支付住房的占有费用后退场,c与a企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也没有向原来的承租人b缴纳租金,其占有住宅到年11月12日为止,a企业主要根据租赁标准支付住房占有录用费。 法官暗示出租人是基于承租人租赁权的存在,承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关系一旦消失,承租人和副承租人的租赁关系也会消失。 原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也变更、解除或终止。 二次承租人收到承租人租赁权取消的通知时,必须立即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部分变更合同复印件或终止合同,以免逾期占有房屋,损害承租人及自身权益。 原标题:《【事件解释法】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下一个承租人如何根据原租赁合同继续占有房屋》』
标题:热门:【以案释法】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依据原转租合同继续占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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