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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基本事件沙某关注与其次子葛某民一起生活 年1月18日,沙某与葛某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的房子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葛某民,但葛某民实际上没有支付购买费用。 年3月7日,沙某的长子葛某政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宣布沙某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沙某经脑血管疾病智能减退(中度)鉴定,目前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年4月11日,法院宣布沙某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后沙某的长子葛某政以监护人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以沙某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沙某在年4月11日生效的判决中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个时间节点比年1月18日晚,但根据沙某年1月24日的医院诊断和随后的鉴定报告,脑萎缩是脑组织自身发生器质性病变而萎缩的现象,对脑血管疾病 目前,法律上可以确认沙某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发生在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但时间间隔不足3个月,因此可以评价沙某签订,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应该被视为无效,涉案人士应该依然属于沙某的一切。 判决支持了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在司法实践中,与被宣布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相比,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引起的争论并不少见。 法院宣布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只有法律上的公示公信的效力,认为在宣布之前不表示当事人应该认定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决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关于其效力的审查,必须结合当事人当时的身体状况和神智状态进行综合认定。 鉴定报告显示,本案原告沙长期患有器质性病变引起脑萎缩,引起智能减退。 这是慢性病变的过程。 由于签订合同的时间很快就离开了鉴定的时间,所以可以推定签订一致,沙某也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的意义是认定无民事行为的时刻,不应该拘泥于法院宣布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如果不结合该民事主体实施该行为时的具体状态综合认定,有心人就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或完全 资料来源:江苏高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ID :东营中原标题:《【微普法】当事人在被宣布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之前,当然有民事行为能力吗? 》阅读原文
标题:热门:【微普法】当事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前,是否当然具有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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