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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眉山姐妹眉山姐妹遭受家庭暴力的王某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的基本情况王某女和万某男于2007年8月17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生下一子万小某。 年5月12日15点左右,万某男殴打王某女头部、右眼窝等部位,造成王某女头部出血、右眼下眼窝泥青、左手肘受伤后,在青神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右侧上颌窦粘液囊肿。 然后万某男有可能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王某女不敢回家,向青神县妇女联盟求助,于年5月14日向青神县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事件的过程和结果(1)使用家庭暴力联动机构全面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 年5月13日,青神县妇女联合会在公主某女的帮助下立即与青神县法院家务审判小组联系,诱惑公主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王某女来到法院,提交了受伤照片和医院的诊断说明。 负责人认为申请人的身体在很多地方受伤,被申请人有可能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立即向当事人所属的城关派出所传达信息,立即收集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 (二)迅速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全面保障所有受害的人身权利 申请人于5月14日向青神县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青神县法院根据证人证言、受伤照片等证据,于年5月15日上午迅速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当天下午向万名男子发送裁决书,协助当事人所属派出所、社区 (三)延长事件访问,真正达成了事件的结局。 发布保护令后,承包法官访问了保护令的执行情况,得知万名男子没有违反保护令的规定,王某女及其母亲,还有11岁的儿子生活在一起。 年5月29日,王某女被起诉要求来医院与万某男离婚,由青神法院主持调解,()编写了河1425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两人自愿离婚,婚育儿与王某女生活。 (四)加强推广建设家庭暴力防护网 年11月24日~26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到来之际,青神法院、妇联、县乡村妇女快速发展促进会共同开展了“反对家庭暴力,让爱回家”的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中,青神法院家务审判小组的法官进入学校、医院、社区,展开家庭暴力相关知识说明,通过说明法院审判的第一线实例,向很多人复制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法,收集证据的方法等 典型意义中国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事后处罚暴力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比较有效地禁止家庭暴力,维持家人的人身安全。 这个人身安全保护令事件依法维护了女性儿童的合法权益 并且,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比较有效地执行,青神县法院充分利用青神县家务审判改革联合会议制度建立的信息表达协调机制,与县公安局、县妇女联合会、县司法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建立反家庭暴力合作机制,进行社会各界的合作 专家周光普(眉山市委党校副校长):遭受家庭暴力的王某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成功的关键是,承办案件的青神县法院充分履行司法责任,为积极遭受家庭暴力的公主带来正义,显示法治的威力,相应 从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来看,有三大优点,是肯定的。 第一个是“早” 案件参与各部门,无论在承办案件的地方建立法院,还是妇联、派出所,受害者王某女向妇联求助,向派出所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主持调解离婚,作为一环,“早” 早字的背面表现出责任,负责。 第二个是“做” 也就是练习,清爽的意思。 承包法院在使用法律手段保护受害者方面,不是优柔寡断地拉泥送水,而是果断地、果断地、速审速决、实现了事件结局。 第三个是“联” 这个事件的成功,离不开法院、妇女联盟、公安等方面的密切合作,缺少任何一方的努力,相关证据的收集迟缓,受害者的保护延迟,不充分等,“联动”不足的话,事件的结果就那么圆满了。 承包法院充分利用反家庭暴力联动机构,事件参加者协调联动非常完善,“联”出了法律的威严,“联”出了人的真相。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受到家庭暴力的王某女事件告诉我们,保护女性儿童权益涉及方方面面,法院首先承担司法主体的责任,德治法治自治三治合一,如果推进女性儿童权益保护事业的常态化,就能实现社会更和谐的稳定。 (选发单位:青神县人民法院事务人:吴宣肇)原标题:“【十大典型例7】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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