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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房子的楼层越来越高,头上的安全越来越难保障,合肥的陈先生和同事自己感到“人从楼下过,锅从天而降”的恐惧。 12月7日,包河法院对该高空抛物事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某乐以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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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件年8月13日下午6点,刚下班的陈先生和同事经过合肥市包河区的公寓门口时,电饭煲从天上下来,落在陈先生和同事旁边3米左右的位置。 看到地面变形的电饭煲,陈先生和同事的心怦怦直跳地看着楼上,13楼的女性躺在护栏上尖叫着。 陈先生和警卫赶到13楼时,那个女性兴奋地当场承认了自己的高空抛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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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去年8月13日18点左右,潘某乐被告在合肥市包河区的公寓13楼。 心情烦躁,知道有可能撞到别人的情况下,把家里的电饭煲从13楼走廊的护栏上掉下来,落在一楼单元的门口,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潘某被告在享受事件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建议潘某乐被告判处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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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乐犯以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成立,量刑建议合适,必须采用。 之后,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潘某乐在本案中的高空抛物行为没有带来特别严重的后果,但实际上,高空抛物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可估量的,结果也是难以想象的。 现在的人们,特别是大人,每天都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但大家都学会了用正确的方法缓解压力,决不能用这种危害自己的方法来发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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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危险品投放罪、危险品投放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其他危险品投放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没有前两项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中得到。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拘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妇女和七十五岁以上的人,应当判处缓刑。

(一)犯罪情节轻微;

(二)有忏悔的表现

(三)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第三个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被判处追加刑的,应当执行追加刑。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必须为一年以上。

第3项缓刑考验期限制自判决明确之日起计算。

原标题:《13楼丢电饭锅事件,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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