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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微信食品有限公司、肖晓舒(深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绿色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被告侵权并不公平竞争
原告腾讯公司称,其已在《国际商品分类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录音)和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以及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输、视频会议服务、信息传输等服务中申请注册微信和图片商标及微信商标。2014年,腾讯深圳公司与腾讯北京公司签订了《商标通用许可合同》,允许腾讯北京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经过两原告长期广泛使用和宣传推广,微信商标和微信商标已成为市场上知名度和美誉度较高的知名商标。
三被告微信食品公司、晓晓树公司和吕中农业公司在网站上联合宣传推广微信食品网上商城、生态体验餐厅、社区生活营地等服务,并通过微信食品商城提供食品电子交易服务。同时,三名被告还经营社区生活营地、生态体验餐厅、生态体验俱乐部等。,并在相关营销活动中大量使用微信食品、微信食品等标识。三名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两名原告的驰名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微信食品公司将微信注册为企业名称,明显带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责令三名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两名原告的驰名商标专用权;被告微信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微信的公司名称,并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包括以微信为名称变更分公司名称;三名被告共同并分别赔偿两名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5000万元,并公开道歉。
被告:驳回侵权请求,驳回起诉
微信食品公司辩称,其于2016年8月27日合法获得微信商标,在批准的食品等商品中合法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非不当。本公司拥有的微信商标注册时间早于腾讯深圳公司名下的微信商标和微信商标,与上述商标均不相似,也与获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相似,未侵犯其商标权。
此外,当公司收购该商标并经营该公司时,原告的微信商标和微信商标均不是驰名商标,因此两原告没有理由干涉微信食品公司合法合规的经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绿色农民公司回复称,微信食品公司在其生态体验餐厅中同时使用了中国绿色农民和微信食品的标识,对此中国绿色农民公司并不知情,也不应承担责任。这只是与微信食品公司的战略合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舒公司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复,称微信食品公司授权小舒公司推广和销售产品和服务,小舒公司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小舒公司与微信食品公司的合作仅限于注册专门为商城创建的微信公众账户,以推广微信食品公司的食品,并在其网站上推广与小舒公司的合作内容。得知此案后,公司停止了与公司的合作,消除了影响,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标题:腾讯起诉“微信食品”侵权 索赔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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