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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经理职位申请被驳回、两大股东股权转让后,处于前列的长江财产保险因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未获批准而受到严厉处罚。 3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了今年发布的第二项保险处罚,涉及长江P&C不合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违法行为。
“无证就业”被罚款
根据处罚声明,原长江P&C武汉分公司总经理赵金元未经批准被调任至湖北分公司担任长江P&C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直至检查组进入现场。但是,他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履行了相关的高级管理职责,被认为长江P&C聘请了不合格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管。
另外,时任长江保险公司党委书记王兵、时任长江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赵(主持工作)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对此,《国际金融新闻》记者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了长江财产保险的负责人,但没有反馈。
据透露,三方还提出了陈述答辩和听证申请,请求不予行政处罚。辩护的理由如下:
一、赵金元具有监管部门批准的长江财产保险武汉分公司总经理资格。向长江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调动为级别调动,无需重新审批任职资格;
二是监管部门对赵金元高管任职资格的审批内容不明确,行政不作为导致违法行为;
第三,当事人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公司立即解除了赵金元的职务。赵金元实际履职时间较短,未造成不良后果,罚款过重;
第四,王兵和赵不具备监管部门批准的高管资格,因此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赵金元的任命由组织决定,赵只是公司职能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上述两人不应被认定为本案的直接责任人。
王兵还指出:第一,他只是赵金元任命文件的签发人,不是赵金元任命的直接负责人。二是主持党委讨论赵金元的任免,签发任免文件是为了履行党内职责而不是行政职责,行政机关不能依据行政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然而,监管机构并未采纳,并认为:
一是长江财产保险从未向监管部门申报赵金元担任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赵金元从未获得副总经理资格及省级分公司同等职位;
二、各方均认为赵金元被任命为湖北分行副总经理,需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任命。为此,他多次申请高管考试,监管部门多次通知公司组织赵金元参加考试,但均缺席。监管部门不存在相关行政许可内容不明确、误导当事人和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第三,违法行为是主观故意的,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公司没有积极整改。检查组进入市场后,赵金元被撤职,危害后果严重,应予以严惩;
第四,本案责任人的身份与是否是高级行政人员无关。《保险法》适用于保险公司的所有雇员;
第五,王兵的行为与本案的违法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他作为市委书记的职务与本案的责任认定无关。作为领导决策执行者的赵和作为领导决策接受者的赵金元,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最后,监管部门共罚款30万元。其中,长江财产保险公司被罚款10万元,王兵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赵金元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赵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不一致的资格”被拒绝
事实上,长江P&C保险在高管问题上已经不是第一次“掉链子”。
2018年6月底,长江P&C保险公司拟任总经理宋井刚被拒绝,成为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第一起拒绝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案件。
中国保监会表示,经审查,宋井刚不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未被批准担任长江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
上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同时,除上述两项硬性要求外,保险公司总经理还应具备以下经验之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高级经理5年以上;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担任金融监管机构同等管理职务5年以上;足以证明其具备拟任职位所需的知识、能力和经验的其他专业资格。
根据宋井刚的简历,他是经济学学士,长期负责原最大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电”)及其子公司的财务工作。曾任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财产部主任,国电长垣电力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兼党组成员,国电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副主任。然而,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如金融和保险机构没有显示。
此后不久,长江P&C保险内部决定,公司首席财务官孙明庆将从2018年7月3日起担任临时首席财务官,任期三个月。
1月11日,公司官方网站发布了《中期信息披露报告[2019]1号》,经研究,孙铭清同志被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并按照公司章程和监管要求履行了相关程序。
标题:长江财险屡次栽在人事任职:无证上岗、资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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