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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9日电-中国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银保监发字[2019]第2号)显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产保险”)存在聘用不合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违法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他罚款10万元。此外,三名负责人被罚款。长江P&C保险公司党委书记王兵被警告,罚款10万元;长江P&C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赵金元被警告,罚款5万元;长江P&C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赵(主持)被警告,罚款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各方均认为赵金元被任命为湖北分行副总经理,需经监管部门资质审批后方可任命。为此,他多次申请高管考试,监管部门多次通知公司组织赵金元参加考试,但均缺席。
经调查,长江P&C保险公司存在以下聘用不合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行为:
赵金元(长江财产保险2017年7月出具的任职文件),自检查组进入之日起,未取得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履行了相关高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由王兵、赵金元、赵直接负责。
原告王兵、赵金元、赵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不予行政处罚。经审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上述各方均不享有任何法律上的豁免处罚。
长江财产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聘用不合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根据该法第167条的规定,长江财产保险公司被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171条,王兵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赵金元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赵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是最初的处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银保监监字[2019]2号)
当事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产保险)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光谷街1号光谷首都大厦4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晓波
当事人:王兵
身份证号码:42010619611001xxxx
职务:当时他是长江财产保险公司的党委书记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
当事人:赵金元
身份证号码:42212319620313xxxx
职务:时任长江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杜明花园
当事人:赵
身份证号码:42212419751214xxxx
职务:时任长江财产保险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车站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长江财产保险涉嫌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和申辩期间,双方当事人王兵、赵金元、赵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我们依法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审查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调查,长江P&C保险公司存在以下聘用不合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行为:
赵金元(长江财产保险2017年7月出具的任职文件),自检查组进入之日起,未取得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履行了相关高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由王兵、赵金元、赵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相关人员调查记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王兵、赵金元、赵向我会申请陈述和听证,请求不予行政处罚。一、赵金元具有监管部门批准的长江财产保险武汉分公司总经理资格,长江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调动属于同级调动,无需重新审批该资格。二是监管部门对赵金元高管资格的审批内容不明确,行政不作为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第三,当事人没有主观违法意图,公司及时解除了赵金元的职务。赵金元实际履行职责时间较短,未造成不良后果,被处以过重罚款。第四,王兵和赵不具备监管部门批准的高管资格,因此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赵金元的任命由组织决定,赵只是公司职能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上述两人不应被认定为本案的直接责任人。
标题:长江财险高管无证违法上任 监管多次通知考试均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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