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472字,读完约4分钟

近年来,托管业务作为一项轻资本、轻资产、轻成本的中间业务,发展迅速,被认为是银行转型的重要方向。随着行业的发展,该行业不断探索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权责边界。

3月18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规定,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括收回未支付托管产品的后续资金;不包括提供担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它也不包括连带责任,除了他们自己的职责。委托人和管理人被依法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失去联系的,商业银行有权终止托管服务。

中银协发布托管业务指引:银行不负责对未兑付产品追偿

明确托管业务的定义、分类和内容

《指引》共分八章,包括业务定义、组织管理、托管职责、业务规范、风险管理和自律管理,是对2013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的修订和完善。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依照法律法规与客户、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界定托管权利和义务的相关协议),按照合同约定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托管服务,收取托管费和托管费的中间业务。

中银协发布托管业务指引:银行不负责对未兑付产品追偿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一般条件包括:设立专门负责托管业务的部门或机构,该机构能够保证托管资产的独立性;配备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建立完整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立相应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

中银协发布托管业务指引:银行不负责对未兑付产品追偿

《指引》明确,根据产品类别,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托财产;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各种跨境产品;客户基金。和其他托管产品。

中银协发布托管业务指引:银行不负责对未兑付产品追偿

根据《指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服务内容可以有选择地在合同中约定为:资产托管服务、账户服务、会计(估值)服务、资金结算服务、交易结算服务、投资监管服务、信息披露服务、企业行为服务以及托管合同中依法可以约定的其他服务。

中银协发布托管业务指引:银行不负责对未兑付产品追偿

不对未支付的托管产品负责

追回后续资金

鉴于商业银行的托管职责,《指引》指出托管银行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的规定,对托管资金账户和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中的资产承担托管职责。

此前,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明确表示,“保护基金财产”的相关责任不应由托管银行承担。个别机构和部分投资者要求托管银行承担共同受托责任,这不仅违反了《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与中国证监会和基金行业协会发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缺乏合同依据。上述要求也不符合新《资产管理条例》提出的打破刚性赎回、防范和控制资产管理行业金融风险的原则。

中银协发布托管业务指引:银行不负责对未兑付产品追偿

本《指引》再次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括: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审核项目和交易信息的真实性;检查被管理产品的法律合规性和资金来源;对被管理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提供担保或承诺;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已分配托管账户和资产的托管责任。收回未支付的被管理产品的后续资金;提供担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超越自身职责的连带责任等。

中银协发布托管业务指引:银行不负责对未兑付产品追偿

同时,《指引》规定,托管行发现客户或管理人有以下情形的,商业银行有权终止托管服务: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置产品财产;依法被取消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经营异常;依法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者灭失。

据悉,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银行协会对托管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履行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与监管机构或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标题:中银协发布托管业务指引:银行不负责对未兑付产品追偿

地址:http://www.ictaa.cn/hlwxw/109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