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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协会的经济政策
在全国人大上海代表团全体会议上,范云说,目前证券法的最高罚款只有60万元,这不能解决问题。像“割韭菜的赵薇”,不止一个罪名,加起来就是罚款70万元。建议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负责”。
笔者非常支持范云的建议,因此证券违规的成本应该大大增加。
非法证券的低成本是一些市场参与者敢于尝试自己的法律的主要原因。无论如何,非法收入远远大于潜在的非法成本。目前,证券违法成本主要包括三个部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首先,行政处罚的数额太低。《证券法》对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在30万元至60万元之间。其次,刑事处罚缺乏威慑力。刑法规定非法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欺诈发行股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民事责任追究不到位。许多受损投资者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起诉讼,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也很少提起诉讼,这使得受损投资者难以获得民事赔偿。虽然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比较完善,但赔偿的主体往往是上市公司,而不是董事、监事等实际责任人。
相比之下,违反美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成本要高得多。《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故意实施证券欺诈罪可被判处最高25年的监禁,对实施欺诈的个人和公司的罚款可分别达到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安然公司因欺诈被证券和期货委员会罚款5亿美元,公司宣布破产。安然数十人被控刑事罪名,首席执行官斯奇林被判处24年监禁,罚款4500万美元,财产被冻结;2002年,美国国会开始对安然破产案进行全面调查时,前董事会副主席巴克斯特饮弹自杀。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在因帮助安然进行财务欺诈而被判妨碍司法公正后宣布破产。安然的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获得了71.4亿美元的赔偿。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金融造假者通常会因破产而受到惩罚,甚至“坐在监狱里”或丢掉性命,这足以阻止那些尝试自己法律的人。因此,首先,建议a股市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例如,对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应不少于2000万元。
第二,完善刑事处罚,将欺诈性传播罪的最高刑从目前的五年提高到无期限,将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最高刑提高到25年。还应规定证券犯罪不应减刑或假释。证券犯罪分子如果想非法获得大量资金,就必须承担“失去个人自由”的风险。
第三,完善民事赔偿的解决方案。2018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的意见》第13条提出,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群体纠纷,被诉法院可以选择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多元化解决机制解决纠纷。
第四,要提高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非法成本。建议尽快出台有关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使违法违规者随时面对投资者的民事索赔。
第五,我们应该对虚假陈述负责。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是董事、秘书、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规定董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赔偿完毕后,上市公司才能进行全额赔偿。
第六,监督部门在监督执法时应遵循公平原则。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现行退市制度对重大违法行为略显不公平。
标题:提高证券违法成本让“割韭菜的”无路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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