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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称苏州采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录基金”)存在四项违规行为,江苏证监局认为采录基金在内部控制、投资者适格性和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和潜在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现采取向贵公司发出警告函暂停基金销售业务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
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采录基金成立于2016年4月22日,是汉富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彩路基金的股东结构如下:上海毛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份,认购2000万元;上海毛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结构如下:汉富控股有限公司持有90.00%的股份,认购9000万元;高志华持有7.00%的股份,认购700万元;持有3.00%的股份,认缴出资300万元。
韩学元是汉富控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
以下是全文:
【行政监管办法】关于向苏州采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暂停基金销售业务的决定
苏州采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经调查,贵公司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务拓展部经理傅晓宇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未制定基金产品与基金投资者匹配方法的相关制度,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
3.公司销售的许多基金产品未经评级或评级不合格就上网销售,未能有效执行公司制定的基金销售业务制度,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十五条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在网上开户时,基金投资者无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信息。公司发现一些已经开户的客户并没有自己开户。公司未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未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未保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复印件,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已由《关于苏州市彩露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事实的确认》及我局监事在现场检查中收集的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向贵公司通报了贵公司早期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贵公司提交了陈述和论据,我局逐一审核,主要如下:
首先,贵公司辩称,傅小玉在加入公司后熟悉公司的业务和学习阶段,并未实际开展销售工作或开发客户。在阅读了公司资料后,我们综合判断贵公司聘用了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第二,贵公司辩称,虽然没有相关的基金产品与投资者匹配的制度,但这是在业务制度中设定的。我们认为,我们的规章制度明确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而贵公司不制定这样的制度显然是违法的。
第三,贵公司辩称,虽然该公司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但该公司获得了相关基金经理的营业执照和公司介绍,并在上线前按照审批流程将这些产品上报总经理审批。我局认为,贵公司将按照审批流程将评级不合格的产品上报总经理审批,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不完善。
四、贵公司辩称委托支付机构识别其身份,但未提交《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与委托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贵公司的论点是无效的。贵公司的内部控制、投资者适宜性和人员资质管理存在较大问题和潜在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现采取向贵公司发出警告函暂停基金销售业务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自贵公司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执行)。
贵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实施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流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增强相关人员的合规守法意识。整改完成后,贵公司应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由我局验收。如果整改验收不合格,我局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江苏证监局
2019年2月26日
标题:汉富控股旗下基金销售公司四宗违规 遭暂停业务半年
地址:http://www.ictaa.cn/hlwxw/123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