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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金想出售它,它就不能出售它。规范性文件“5明确”14个字不能使用
经常遭受雷击的第三方基金销售平台成为监管和检查的重点。
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相关公开征求意见配套制度。其中,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边界、持牌机构的准入门槛、销售业务以及机构的退出机制等都很有意思。
《国家商报》的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修改六个方面
(1)明确基金销售业务的边界,将各种服务主体纳入监管范围
首先,明确定义销售业务行为。《销售办法》在原有“宣传推介基金、出售基金份额、购买和赎回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将交易开户、信息查询等业务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第二是明确定义与销售相关的被许可方。除基金销售机构外,基金销售相关服务机构还可以办理销售支付、基金监管、股份登记、信息技术服务等个人销售服务;其他类型的机构不得干预基金销售业务。
三是明确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针对互联网流量导入、互联网系统嵌入等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规范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要求相关业务合作,确保基金销售活动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完成,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收集、传递或保留基金投资者的任何基金交易信息。
(2)整合优化销售许可证注册条件,加强基金销售作为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准入管理
首先,改变现有的分散访问管理方式,整合机构访问条件,提高规则的简洁性。销售机构分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和独立销售机构,分别设置准入条件。
二是严格控制独立营销机构的准入,推动独立营销机构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水平,防范和控制许可证投机、内部控制不足等问题和风险。参照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将独立销售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并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出了资格要求;限制横向竞争,禁止同一控制人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销售机构;加强对高管和合规风险控制领导者的专业要求;加强对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
第三,调整和优化登记程序安排。独立营销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注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先审批后集资”的模式,实行事前审批、申请人准备、开业前现场检查的模式。
“在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证监局注册之前,现在分为两个。银行、保险、经纪等传统金融机构的销售资金仍在证监局登记。独立三方销售机构的注册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对独立销售机构的规范更多。注册资本和其他要求有更高的规格。”资深业内人士表示。
(三)全面梳理和完善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投资者服务
一是坚持和完善客户识别、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销售结算资金安全等基本业务规范。
二是完善和细化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禁止误导销售、挪用销售资金和独家销售,明确业务底线,加强利益冲突管理。
第三,在原有规范基金宣传推广材料的基础上,严禁宣传预期收益率和单方面宣传过往业绩。
第四,在加强投资者风险披露的同时,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提出持续信息服务的要求。
第五,加强对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综合监管,从展示模式、投资者调查、信息披露、销售结算资金管理、非标准产品销售等方面对私募基金销售业务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要求。
(4)加强基金销售机构特别是独立销售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安排
要求各类销售机构制定并有效实施与公司发展战略和销售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合规风险控制、业务运营、账户管理、资金结算、客户服务、信息披露、人事管理、应急响应等。,并对独立销售机构在合规风险控制的组织保障、机构独立性和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特殊要求。
(5)促进销售机构专业能力的提升,引导客户通过资产配置等服务进行长期投资
首先,为了支持基金销售机构专注于主营业务,降低运营成本,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新规定保留了空的政策空间,允许部分合格的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其他销售机构后台业务的外包服务。
二是允许基金销售机构根据客户资产配置需求开展基金组合销售服务,满足差异化风险回报投资需求,引导投资者行为更加长期、理性,在资本市场分享长期投资收益。
(6)进一步完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按照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构建良性发展的产业生态,设置三个许可退出安排
标题:基金不能想咋卖就咋卖 监管发文"5明确"14个词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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