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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文,明确了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
至此,引起业界广泛关注的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问题也已得到解决。
《国家商报》的记者在这里为大家梳理要点。
主题
监管部门明确指出,推出新政是为了进一步支持风险投资企业(包括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那么这个风险投资企业是如何理解的呢?
文件指出:“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令第39号)或《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关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和规范运作。”
记者分别询问了这两份文件。《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表述如下:风险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以风险投资为主的企业组织。
此外,还有进一步的解释:“前款所称风险投资是指风险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方式,其目的是在被投资的风险企业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前款所称创业型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正在进行创建或者改建的成长型企业,但不包括已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章明确规定:“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创业企业的普通股或者依法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新政文件描述了“风险投资企业”,但没有说明如何为风险投资企业备案。“因为许多机构都在询问是否可以将它移交给pe,我们了解监管部门可能会有另一种备案方式,以便这部分机构可以重新备案。”
记帐方法
1、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单一投资基金会计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的风险投资项目中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分红收入,按照以下方法分别计算和纳税:(1)股权转让收入;(二)股息收入;(3)除上述可抵扣的成本和费用外,单只投资基金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在会计期间不得抵扣。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会计法仅适用于计算风险投资企业个别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风险投资企业选择以这种方式进行会计核算时,其个人合伙人应当从基金应分享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分红收入中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选择按全年总收入计算
风险投资企业年度收入的总核算是指从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应分配给各个合伙人的收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8]55号)规定的条件,风险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扣除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然后计算其应纳税额。如发生年度会计损失,可按有关规定结转至下一年度。
个人合伙人按照“营业外收入”项目纳税,没有综合收入的,可以扣除基本扣除、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和国务院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如果业务收入是从多个地方取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费用和扣除项只扣除一次。
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整体计算年度收入的,其个人合伙人应当按照“经营收入”项目和风险投资企业所得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风险投资企业选择以单一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企业的年度总收入来计算后,三年内是不能改变的。
申报期
文件还指出,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完成备案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算方法;未按规定备案的,作为选择风险投资企业年度收入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风险投资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风险投资企业选择的核算方法需要调整三年的,应当在次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
专家解释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金融服务业税务合伙人钱在接受《全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政策明确规定了风险投资企业的计税方法,既可以按单笔投资基金(按20%的税率计算),也可以按风险投资企业全年总收入(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同时,该政策不仅适用于风险投资基金,也适用于注册合伙非基金风险投资企业。
标题: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明确 业内:或将针对PE等再出备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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