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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初始业务若干问题的解答》,称部分通过发行审核的发行人在下一个报告期的最新经营业绩或预期经营业绩与去年同期相比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考虑到企业业绩波动受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和自身经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应根据业绩下滑的程度和性质,按照实事求是、分类处理、充分信息披露和风险披露的原则,结合《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期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其中,如果会后最近一期的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下降50%以上,或者下一报告期的业绩数据下降预计将超过50%,基于审慎和稳定的原则,暂不安排发行审批,待其业绩恢复稳定后,再进行处理或重新提交审核会议。
一是通过会议的企业下降幅度不超过30%。会后,如果最近一期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下降不超过30%,且预计下一个报告期的业绩数据下降不超过30%,发行人应就最近一期至下一个报告期乃至全年的主要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提供专项分析报告,充分说明核心业务是否, 发行人的经营环境和主要指标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下降程度是否与行业变化趋势一致或偏离。 发行人的业务和业绩水平是否仍处于正常状态,并按照及时性准则的要求,在重大事件提示中披露主要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以及下一个报告期(审计或财务报表复核截止日期后)的业绩预测,并充分披露业绩变化或下降的风险。保荐机构应当对上述情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其持续盈利能力的变化趋势出具专项验证意见,详细分析发行人业绩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明确说明业绩预测的依据和依据,验证发行人的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报告项目是否有异常变化,是否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因素,并发表明确意见。
提交上述补充材料后,公司将在招股说明书充分披露信息的基础上,按照相关程序安排后续审批和发行工作,并经保荐机构核实无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仍符合发行条件。此类企业发行上市后,如发现发行人在上述业绩变化的信息披露和保荐机构的验证意见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通过会议的企业下降了30%以上,但不超过50%。如果会议公司最近一期或预计下一个报告期的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下降30%以上但不超过50%,发行人能够提供下一年度经审计的利润预测报告,同时提供最近一期至下一年度主要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的专项分析报告,保荐机构将对上述情况和发行人经营业绩变化趋势及持续盈利能力出具专项验证意见;说明经营业绩下降趋势已经逆转,不存在对持续盈利能力或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主办机构应充分核实上述情况,获取明确证据,并发表明确意见;根据上述要求,后续审批和发行将按照相关程序安排。
第三,经历过会议的企业下降了50%以上。如果会后最近一期的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下降50%以上,或者下一个报告期的业绩数据下降预计将超过50%,基于审慎和稳定的原则,暂不安排发行审批,待其业绩恢复稳定后,再进行处理或重新提交评审会议。
会后的“最近期间”可以是中期(第一季度、半年度和第三季度)或新增加的会计年度;“经营业绩”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较低净利润为基础的;“财务数据”是指报告期内经过审计的财务数据和按照及时性准则要求进行审查的季度财务数据。
标题:证监会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企业过会后业绩下滑超过50%暂不予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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