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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原则,坚持新的发展观,坚持高质量发展,解放思想,创新发展, 赋予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新使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海关监管特区。

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政策,拓展功能,创新监管,培育综合保税区配套产业、经营环境等综合竞争新优势。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R&D设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检验维修中心和销售服务中心。

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围绕“五个中心”发展目标提出了21项任务和举措:

首先,协调两个市场,建立一个加工制造中心。包括五项措施:提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允许新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提前申请政策,允许综合保税区内的加工制造企业进行境外委托加工,将综合保税区内生产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关键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目录中剔除,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是推进创新创业,建设研发设计中心。包括四项措施:根据R&D实际消费情况核销企业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支持R&D和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内发展;给予符合相关标准的R&D设计、加工、制造企业最高信用评级;支持医疗设备研发。

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三,推进贸易便利化,建设物流配送中心。有四项措施,包括允许符合条件的货物和物品方便地进出保税区,便利货物流通,允许进口汽车在汽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保税储存和展示,促进文物的归还。

第四是延伸产业链,建设测试维护中心。包括允许本地区企业开展保税检验和全球维修业务,支持再制造和创新监管模式。

第五,培育新的动能和优势,建设销售和服务中心。主要有五项措施,包括发展租赁模式,在综合保税区逐步实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的综合应用,支持服务外包,支持期货保税交割,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和推广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改革试点经验。

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海关总署要继续带头,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推动各类符合要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优化成为综合保税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积极营造一流的经营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

标题: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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