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55字,读完约4分钟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增强法治宣传的实效性,本报与开发区司法局联合设立“以案释法”栏目,捕捉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例,通过法官和律师的权威解读,积极引导法治社会思潮,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成为围绕公民的“普法宣传员”。
签订劳动合同后,有些人会发现他们的实际工资与合同中写的报酬不一致。他们可能得不到这么多,但也有他们实际上得到比合同中的报酬更多的情况。
那么,如果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与现实不符,实际报酬高于书面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那么在发生纠纷时,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案件
甲、乙、丙三方均在丁贸易公司工作,并已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协商的实际工资为甲方15000元,乙方8000元,丙方8000元..书面劳动合同分别为5000元、4000元和4000元。每月月底,D公司将按时支付实际约定的工资,其中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已经支付,其余部分通过其他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
去年7月,甲、乙、丙三方与丁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纠纷。三人以实际支付工资为由,向D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分别支付7月份工资15000元、8000元、8000元,并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款30000元、16000元、16000元。
三个人出于同样的原因申请,但是最终的结果是不同的。甲方要求工资15000元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30000元得到支持,乙方和丙方要求工资8000元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16000元仅得到部分支持。
有不同的结果,原因是什么?
律师的评论
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曾建初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曾建初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本案中,甲方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丁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据,证明其实际工资为15,000元,而乙方、丙方无法证明其实际工资与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之间的差额,且第三方转出账户名称发生变更,支付给他们的工资差额未按月支付。他们不认识第三方,所以无法证明,丁公司只认可了书面劳动合同中确定的4000元,工资支付表也认可了,乙方和丙方8000元的工资,必须确认为月工资4000元和补偿金8000元。
“在实践中,企业经常实施这样的做法:在劳动合同中,他们与工人商定较低的工资标准,并在工作中支付较高的工资。”曾建初律师表示,雇主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按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的法律责任。然而,这种做法是非法的。
如果有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支付的工资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不一致,或者公司单独支付的薪酬记录不能证明工人的索赔,我该怎么办?特别是,如果甲、乙、丙三方的实际工资高于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一旦发生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将支持以实际工资为标准。
曾建初律师提醒,发生这种情况时,劳动者在平时工作和申请仲裁前,必须注意保存实际领取工资金额的有效合法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标题:实际工资比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高 发生纠纷时赔偿该怎么算?
地址:http://www.ictaa.cn/hlwxw/160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