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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23日电(记者张云飞)昨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反洗钱司处罚公示[2018]1号),显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等违法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罚款50万元,两名责任人罚款3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开披露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罚款30万元;未按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处以20万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处以5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信息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反洗钱检查和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造成洗钱后果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相关金融行业。
以下是最初的处罚:
标题:平安银行济南分行两宗行为违反反洗钱法 遭央行处罚
地址:http://www.ictaa.cn/hlwxw/165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