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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23日电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发布的《中国经济网(关于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行政处罚的决定》【2018】17号文》显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存在金融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湖北省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另外,苏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湖北省保监局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浙商财险荆州违法财务业务数据掺假 遭保监局处罚

经调查,浙商财产保险荆州中智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金融业务数据不真实。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销售人员苏将个人直销业务挂靠给其他个人代理,共收取手续费20,071.99元。浙商财产保险荆州分公司销售人员苏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湖北省保监局表示,上述不真实的金融业务数据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浙商财产保险公司荆州中智公司改正。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171条,苏被警告,并被罚款1万元。

浙商财险荆州违法财务业务数据掺假 遭保监局处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交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商财险荆州违法财务业务数据掺假 遭保监局处罚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经营范围,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a)准备或提供虚假的报告、陈述、文件和材料;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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