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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了近期的一些外汇违规案件,其中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渤海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招商银行和中国银行被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罚款50万至419万元。
根据通知,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交通银行金华分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利用虚假合同和提单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1607400元。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期间,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市分行未履行审计职责,未按要求对贷款资金用途、预期还款资金来源、履约担保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计和调查,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7条,罚款419.03万元。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支行未能履行审计职责,未能对预期还款资金来源、贷款资金使用及履约担保可能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计,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7条,罚款324.48万元。
以下是通知的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件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了对外汇市场的监管。 严厉打击虚假和欺骗性外汇交易,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一些典型违法案件通知如下:
案例一:南阳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南阳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支付业务,使用虚假合同和提单。
本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7条,罚款1,265,200元人民币。
案例二:交通银行金华分行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交通银行金华分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使用虚假合同和提单。
本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1607400元。
案例三: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市分行非法办理国内保险和国外贷款案件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市分行未履行审计职责,未按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预期还款资金来源、履约担保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和审计。
本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7条,罚款419.03万元。
案例四: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违规办理内部保险和对外贷款
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中国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未履行审计职责,未按要求对债务人的主体资格、预期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计和调查。
本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134.85万元。
案例五: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支行非法办理国内保险和国外贷款案件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支行未履行审计职责,未对预期还款资金来源、贷款资金使用及履约担保可能性进行尽职审计和调查。
本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7条,罚款324.48万元。
案例六:招商银行济南分行非法办理个人售汇和付汇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使用702名境内个人的年度购汇额度为客户办理拆售付汇。
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60万元。
案例7:中国银行威海分行非法办理个人售汇和付汇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银行威海分行利用142名境内个人的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为客户办理拆售付汇。
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50万元。
案例8: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进士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在办理外汇登记时,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信息,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
标题:外管局通报外汇违规案 交行建行渤海银行等上黑榜
地址:http://www.ictaa.cn/hlwxw/167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