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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保监发[2018]18号)显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产保险北方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的违法行为,被北京市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此外,张明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并被北京保监局警告,罚款4万元。

渤海财险北京违法未按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 遭保监处罚

北京保监局称,渤海财产保险北方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决定处以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当时,渤海财产保险北方分公司副总经理张明辉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1条,他决定对张明辉处以警告和4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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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确保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经营范围,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渤海财险北京违法未按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 遭保监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交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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