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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网9月7日电财政部网站今天发布了《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抵扣及税率应用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1.扣除和税率对工资和薪金的适用

2018年10月1日以后(含)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统一执行5000元/月,应纳税额按本通知附表1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前(含)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修改前的规定执行费用扣除。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办法

(1)2018年第四季度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人和承租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扣除费用5000元/月,前三季度扣除费用3500元/月。

(2)2018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和企事业单位承包商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分别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前三季度应纳税额和第四季度应纳税额。 其中,前三季度应纳税额按照税法修订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第四季度应纳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以下简称税法修订后规定的税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财政部:10月1日后工资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5000元/月执行

1.每月(季度)预缴税金的计算。

本期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纳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 10月1日前应纳税额+10月1日后应纳税额

10月1日前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快速扣除额)×10月1日前实际经营月\u累计实际经营月。

10月1日后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快速扣除额)×10月1日后实际经营月÷累计实际经营月。

2.年度最终税款的计算。

汇款退税=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纳税额

年应纳税额=前三季度应纳税额+第四季度应纳税额

前三个季度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快速扣除额)×前三个季度实际经营月÷全年实际经营月。

第四季度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额)×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u全年实际经营月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适用于工资和薪金收入)

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8年9月7日

标题:财政部:10月1日后工资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5000元/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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