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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邹家玲)9月5日,记者从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省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化全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据悉,我省是中国第二个发布实施意见的省份。
记者了解到,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策机制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职能定位和行业特点,《意见》提出了与同向工资总额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以及符合市场的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力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的选择要求,有利于企业准确选择人机工程联动指标,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
《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增加了经济效益,但未能完成出资人职责所赋予的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和任务的,其工资总额应适当降低。并提出不能保持和增加国有资产价值的企业工资总额不应适度增加或减少。其中,如果国有资产减值超过10%,当年工资总额将下降不低于5%。
《意见》明确了工资总额预算计划的编制范围和程序,以及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的确定方法,为全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提供了统一的、可操作的基本规则。
此外,为深化“配送服务”改革,《意见》在国家规定的备案制和审批制两种监管方式的基础上,率先创新了国内第三种监管方式——引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在工资分配上有很强的自律性,可以尝试负清单管理,给企业更大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自主制定工资总额预算。
同时,《意见》还创新了改革的配套政策。我省率先制定了工资分配负清单、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备案、工资分配信息公开披露、内外部工资收入监督检查、企业工资调查和信息发布五个方面的配套政策。与《实施意见》一起,形成“1+5”政策体系,并同步实施,有利于加快全省改革进程。
标题:国有资产未保值增值 工资总额不得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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