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04字,读完约1分钟
北京市海淀法院网称,优酷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要求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优酷”一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50万元。
根据北京海淀法院网的信息,原告优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称其运营的优酷是中国知名的互联网视频平台,拥有数亿用户。“优酷”商标为公众所熟知,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并获得了“优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优酷”商标与优酷网络技术公司建立了明确而独特的对应关系。
优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2016年9月,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将“优酷”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并擅自使用“优酷”品牌进行虚假宣传,发现公司经营范围与其业务明显重叠。
原告优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其“优酷”商标进行虚假宣传,混淆了相关当事人和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与该公司有特定关联。此外,两家公司的业务范围明显重叠,更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解。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优酷网络技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据北京海淀法院网报道,海淀法院已经受理此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标题:优酷网络起诉“优酷广告”:称商标被擅用 索赔50万
地址:http://www.ictaa.cn/hlwxw/189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