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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撤销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公司连续三年注册的商标倒像春、涂,请求撤销上述两个注册商标。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马的上诉,维持了东来顺公司注册的“糕点、饼干、年糕、元宵、茯苓糕”和“牛肉干、熟食、肉松”商标的一审判决。
撤销商标的请求
据了解,“稻香春涂”商标自1985年申请注册以来,由于历史原因,注册人及其所属的企业单位发生了多次变更。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此后,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2006年和2010年多次签署《稻香春商标许可协议》,允许对方继续使用本案中审查的商标。
2016年10月13日,马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撤销东来顺公司连续三年注册的商标“倒向春吉图”,请求撤销东来顺公司上述两个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东来顺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是有效的,可以证明东来顺公司在2013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间实际使用了商标“倒向春技图”,因此决定不撤销该商标。马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东来顺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许可合同只能表明东来顺公司与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公司就“稻香春与涂”商标签订了许可协议,不能证明该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但东来顺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商标“稻香春、涂”已被实际使用,因此决定撤销商标“稻香春、涂”的注册。东来顺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认为东来顺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商标“稻香春、涂”确实使用过,决定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后,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东来顺公司虽未提供本案所涉商标在规定期限内实际使用的直接证据,但与北京道香春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道香春商标许可协议》,公司支付了商标许可费转让证书,相关商品在规定期限后进入市场。使用“陶香春涂”商标的公证书是结合该商标自1995年至2014年在北京被多次评为著名商标的事实而出具的。据此,最终判决驳回马的上诉,维持商标“稻香椿、涂”的注册。
标题:东来顺“稻香春”商标得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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