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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中国银监会“三套”方案正式公布。
11月13日,中国组织网发布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部组织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计划”)。根据“三定”计划(即职责、机构和人员编制),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部级机构,贯彻落实中央银行和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银行和保险监管的集中统一领导。
将设立四名新的首席干事,不会设立主席助理
银监会“三定”计划显示,银监会共有925家营业机构和100多家减员机构;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4人,部门领导107人(其中党委专职副书记1人,纪委书记1人,首席风险官1人,首席检察官1人,首席律师1人,总会计师1人)。
目前,中国保监会的领导班子配置为“一正、六副、一纪检委书记”,主席为郭树清,副主席为王兆兴(59岁)、黄宏(58岁)、曹禺(55岁)、周亮(47岁)、梁涛(56岁)、朱淑敏(58岁)、纪检组长李欣然(46岁)。此前,55岁的副主席陈文辉曾在8月份担任过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主席
银监会内部部门整合:“28+15=26+1”
具体来说,银监会有15项职能,26个内部职能部门和党委(党委宣传部),即“26+1”。
根据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的网站,此前银监会有28个部门;原中国保监会有15个职能部门和2个机构。其中,许多部门功能相似,便于集成。如综合办公室、会计部(中国保监会原称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消费者保护局(中国保监会原称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政策研究室(中国保监会原称政策研究室)、国际部、监管部、人事部(中国保监会原称人事教育部)、机关党委和服务中心等也在综合部门中有所体现。
在新整合的26个部门中,有11个部门,包括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政策研究局、监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人事部(党委组织部)、国际合作与外资机构监管部(港澳台办)、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统计信息与风险监管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局、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局、党委(党委宣传部)原银监会保留10个职能部门。 包括普惠金融部、创新业务监管部、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部、信托监管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和反非法金融活动局; 原中国保监会保留4个职能部门,包括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保险中介监管部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此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了两个新的职能部门,即公司治理监督部和重大风险事件和案件处理局。
新的公司治理监督部和重大风险和事件处理局
公司治理监察部和重大风险事件及案件处理局是两个新成立的职能部门,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前者的职能是为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制定监管规则。协调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的职能监管。指导银行和保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后者的职能是制定调查银行和保险机构非法案件的规则。组织协调银行业、保险业重大、跨地区风险事件和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和检查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安全工作。
从以上两个部门的职能不难发现,它们主要是防范财务风险和改善公司治理。今年1月,针对银行业八大混乱,原银监会制定了22个工作要点,作为2018年整顿银行业市场混乱的工作要点。近年来,一些保险存在,如复杂的所有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虚报资本金、挪用保险资金用于自我注资、回收和虚增资本金;非法控股、过度控股、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等问题。无论是在银行业还是保险业,过去两年发生的一些问题都与权益法密切相关。在此背景下,银行和保险机构的股权管理办法也已于今年上半年颁布。
保留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中国银监会和原中国保监会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但是,根据“三定”方案,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共有的监管部门仍然保留,其具体职责是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监管规定。承担法律审查和法律咨询服务。承担行政复议、诉讼和行政处罚。
标题:银保监三定方案公布:副主席、首席官各4名 职能部门2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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