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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升了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了劳动力成本覆盖全部农业生产成本或在当前种子、化肥物化成本和租金成本的基础上直接进行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有效促进了农业保险的转型升级,保证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通知中明确指出,全成本保险是农业保险,其保险金额涵盖农业生产的总成本,如材料和服务成本、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收入保险是一种农业保险,其保险金额反映了农产品的价格和产量,涵盖了农业生产的产值。保护的对象是所有农民,包括大农户和小农户。
财政部财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与目前主要保证物化成本的农业保险不同,全成本保险隐含了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平均价格,反映了农民的物权收入和劳动收入。这是一种准收入保险。从长远来看,随着小麦和大米市场价格的自由化,全额保险可以为收入保险奠定基础。同时,在玉米价格完全放开的地区,收入保险是直接进行的。全成本收益保险试点项目是我国农业保险从“保成本”向“保收益”迈出的关键一步,对促进农业保险服务能力的提高,促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试点期暂定为2018年至2020年,共3年。试点保险对象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米、小麦和玉米。内蒙古和辽宁各选择4个玉米主产县,其中2个县开展全成本保险试点,2个县开展收入保险试点。安徽省和湖北省分别选择了四个水稻主产县开展全成本保险试点。山东省和河南省各选择了四个主要小麦生产县开展全成本保险试点项目。
根据通知,试点机构应公平合理地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原则上,风险溢价(包括巨灾风险准备金)不应低于80%,附加费不应高于20%。试点产品不得设定绝对豁免,相对豁免不得高于30%。
根据通知,试点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通过再保险转移来分散巨灾风险,原则上应将不少于20%的风险再保险给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集团,以确保试点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通知还规范了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核保理赔管理和成本构成,明确规定对不符合试点条件的地区和保险机构取消试点资格。
在补贴标准方面,通知规定,在农民自付比例不低于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中西部和东北地区40%,东部地区35%,取消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缴纳部分保费的贫困家庭给予救助。
标题:农业保险向“保收入”迈出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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