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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物权法》第149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首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到期和续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将自动续期。续展费的缴纳或者减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住宅使用权70年到期续期问题”民法典物权编应作出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解释草案时说明了制定上述原则性规定的理由:2016年11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后续期限的法律安排,促进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期保护形成良好稳定的预期。 根据党中央的有关工作部署,这项工作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将提出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物权法》的法律修正案。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计划和修改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住宅使用权70年到期续期问题”民法典物权编应作出明

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说:“我们不能回避物权法的规定。”公寓所有权的70年期满自动延期,这是我在2006年提出的,并被《物权法》第149条采纳。至少目前,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一规定不能倒退,增加一些内容会比较麻烦。2016年,温州想再次收取转让费,人们意见很大。法律规定自动续约是无条件的,人们对费用不满意。实际上,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不是封建国家或私有国家的所有权,而是社会主义的所有权。归根结底,这是人民的权利。从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出发,一次又几次地收钱是不合理的,所以我不同意这个(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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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强调,草案“收费问题需要国务院另行规定,要对减征还是免征作出规定。”最初,《物权法》第149条没有这句话。现在,当这个句子被加上时,问题来了。人们认为应该支付这笔费用。至于如何征收,如何减免,由国务院规定。每个人都在思考是否有这样的逻辑结果,所以我认为这句话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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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周光权也表示,“住房权自动失效70年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现行立法仍有绕过困难的味道。”在立法讨论的过程中,这个问题是无法回避的,普通人总是会问”。

他认为,“现在的问题是,在一些地方,以前授予的土地使用权是20到30年,有些人的房屋已经过期。这个问题在广东和浙江一直是个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办法。立法不能总是说国务院正在研究,如果有计划,就要立法。住宅用地使用权70年后何时到期,国务院肯定会研究。现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续期费用可以减免。根据这一考虑,许多立法工作被推到国务院,这不是一个好计划。根据这个计划,我们最终会发现困难仍然存在,立法没有进展,也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因此,建议对此类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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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建议:“例如,我们可以考虑直接规定‘70年期满后,自动续期的费用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减免’。有些人会说,他们怎么能都被豁免呢?然而,如果根据法律给予救济,老百姓就会放心。有些人不符合减免条件,有些人在70年期满后自动续约,所有费用都将免除。在追求一个安全和循环的计划时,有些难题是无法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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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昌琼委员还提出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的问题,“至少在编纂民法典时,他提出了指导性原则意见。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期满后如何自动续期,应以基本符合和上位法为基础,不能反其道而行之,待住房和建设部门提出意见,国务院作出决定后,再修改《民法典》中关于住宅用地的规定。例如,自动展期的提法比《物权法》更进了一步,但自动展期是有偿还是无偿,即是否收取。如果被征收,所征收的钱将被称为税或租金,至少有一个有原则和方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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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周敏说,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到期和续期。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有关工作部署,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工作方案后,国务院提出了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物权法》的法律修正案。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提出相关规划和修改议案。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续期费的缴纳或者减少,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建议删除“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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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更新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影响面广。建议用“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来规定。第二,解释中提到,国务院提出了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物权法》中的一部或两部的法律修正案,规定更新,但并没有说国务院会制定行政法规,所以建议这里不要规定“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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