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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最新修订稿:完善电子商务平台审计和安全保障的责任条款
30日,记者从正在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获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关于电子商务平台审计和安全保障责任的相关规定。
在28日的小组审议中,部分常委建议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平台对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责任。部分常委和与会人员指出,在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能履行对消费者的资格审查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责任。经研究,宪法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四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由“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常委会部分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行政处罚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侵犯消费者权益,或者未与平台经营者见面。资质审查义务人或者消费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题:电子商务法草案最新修改:完善电商平台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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