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43字,读完约2分钟
8月6日,深圳市规划和土地委员会发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拆迁计划申请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城市更新拆迁计划审批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等文件。
观点房产新媒体获悉,根据文件规定,拆迁范围内的建筑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设期应参照本暂行办法的要求。旧工业区和旧商业区的建筑需要15年,旧住宅区需要20年。
即老工业区和老商业区的建筑15年未建,老住宅区的建筑20年未建,原则上不纳入拆迁范围。
建设年限不满15年的旧工业区和旧商业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拆迁改造:拆迁范围内建设年限不满15年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原则上不超过6000平方米,不超过拆迁范围内土地面积的1/3;原则上,拆迁范围内法定规划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拆迁范围内土地面积的40%,或者城市更新单位涉及法定规划(法定规划或分区规划)要求实施独立面积不低于65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
另外,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老工业区申请拆迁改造,更新方向应为普通工业(M1);出售的国有土地在2007年6月30日前已经建成,但建筑面积小于合同或相关批准文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不涉及闲置土地或闲置土地处置已经完成,可纳入拆迁范围。
对于单个地块的“工业转工业”项目,如果部分建筑已有15年未完工,但满足老工业区综合改造的更新周期要求,且该部分建筑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地块总建筑面积的1/3,则可以申请以拆迁改造为主体、综合改造为补充的城市更新。
据悉,这是继2010年4月24日、4月26日、4月26日、4月26日、4月24日、4月24日、4月24日、4月26日、4月24日、4月24日、4月14日、6月14日、6月14日、2010年6月10日之后,深圳市城市更新规划的又一举措。
标题:深圳城市更新要求:旧住宅区未达到20年的不划入拆除范围
地址:http://www.ictaa.cn/hlwxw/233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