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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介绍,为严厉打击住房公积金的欺诈性提取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运行,天津市出台了新的规定,并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进行了调整。新规定将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要求员工在天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半年内按月缴纳。第二,规定在天津有住房并通过一次性付款购买新的私有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必须持有房屋产权半年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三是统一调整天津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单位解除或终止两年劳动关系、离开本市、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三项退出规定。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封存半年。第四,如果员工及其配偶同时有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如果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抵押部分,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如果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则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同时,新规定指出,个人和中介机构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将进一步加强执法。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退还非法金额。逾期不归还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失信信息,实行联合处罚。涉嫌伪造、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将线索移交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缴存职工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通知其所在单位。
标题:天津市出台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 打击骗提套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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